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泽林与上海辉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林,上海辉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612号原告王泽林。委托代理人陈应廉,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辉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慧绮。委托代理人王桂林,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林诉被告上海辉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泽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翟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