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品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保字第49号申请人陈品坤,男,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金贸大厦A栋432室。法定代表人杨焜强。申请人陈品坤以其于2015年5月28日受聘担任被申请人所属“建鑫101”轮船长,被申请人至今尚欠其工资50,000元(人民币,下同)未付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建鑫101”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0,000元或等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品坤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泉州建鑫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建鑫101”轮,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由被申请人负责;三、为使船舶获释,被申请人应向本院或申请人提供50,000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瑞云审 判 员 陈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珠围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