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亚朋诉被告杨保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693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