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胜国与宁波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杨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胜国,宁波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杨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王胜国,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宁波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剑峰。委托代理人:杨良增,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赛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林,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金乐煜。原审原告王胜国与原审被告宁波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杨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甬鄞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胜国与被执行人杨林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再审申请人宁波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该和解协议也无异议,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也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可以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车华龙审 判 员 王贵玉审 判 员 王红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