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宋兆梁申请执行马立富、关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兆梁,马立富,关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宋兆梁,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奋斗委X组。被执行人马立富,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建设委X组。被执行人关淑华,女,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建设委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马立富、关淑华有固定收入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马立富工资每月1200元,从2015年7月起扣划,扣至113235.00元为止,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扣划被执行人关淑华工资每月800元,从2015年7月起扣划,扣至113235.00元为止,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