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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富成与被执行人周锦光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成,周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李富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周锦光,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成与被执行人周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协议,目前已经执行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