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玉花与刘胜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花,刘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花被执行人:刘胜荣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商初字第317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剩余债权数额为9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王明新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