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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176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顺源委托代理人:郭绍文、李嘉慧,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全军,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绍文、郭绍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全军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8号中盈.星汇峰18号2栋1梯A-0903房的业主。2010年11月原告与广州中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盈.星汇峰公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包括被告所购物业在内的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8号中盈.星汇峰公馆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房屋装修管理等服务;被告自向开发商收楼之日起,每月的1日前按每平方米1.6元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如逾期按每日0.1%加收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2013年12月欠物业服务费174.1元和公摊电费53.8元和垃圾费15元,合计242.9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74.1、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的公摊电费53.8元、2013年12月的垃圾费15元,合计242.9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逾期违约金,即82.5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中盈.星汇峰公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证明原告合法取得小区管理权;2、收楼资料,证明业主已收楼;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4、客户帐务明细表(账页),证明业主欠费期间、金额;5、公摊电费计算方式,证明相应公摊费计算方式或明细;6、电费发票,证明原告已为小区垫付相关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从化市太平镇明珠路18号2幢1梯903房业主,该房面积108.78平方米。2010年11月原告与广州中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盈.星汇峰公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包括被告所购物业在内的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8号中盈.星汇峰公馆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房屋装修管理等服务;被告自向开发商收楼之日起,每月1日前按每平方米1.6元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如逾期按每日0.1%加收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174.1、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的公摊电费53.8元、2013年12月的垃圾费1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期间,原告为被告代垫电费、垃圾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代垫的费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全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174.1元、公摊电费53.8元、垃圾费15元,合计242.9给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徐全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违约金82.5元给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