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国会与刁金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会,刁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会,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刁金玉,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国会与被执行人刁金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刁金玉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4)赤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应得款项2133719元中的34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国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款项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刁金玉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2014)赤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应得款项2133719元中的345000元予以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