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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格勒吉日嘎拉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青格勒吉日嘎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34号罪犯青格勒吉日嘎拉,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青格勒吉日嘎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7日作出(2008)呼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2日、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止。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青格勒吉日嘎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青格勒吉日嘎拉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青格勒吉日嘎拉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四次,原判罚金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青格勒吉日嘎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青格勒吉日嘎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