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华山与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拖欠水泥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山,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第48号原告刘华山,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海龙,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学英,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耿新,男,汉族。被告时蕾,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山与被告徐海龙、吕学英、耿新、时蕾拖欠水泥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徐海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健康路支行存款180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海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健康路支行中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支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 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