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23号原告:彭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宗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