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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23号原告:彭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宗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 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