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邓奕平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奕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235号罪犯邓奕平,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昆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奕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以(2013)昆铁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科长海岗、监狱警察郑海莲、宁建娥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红兵、李青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邓奕平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邓奕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奕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退交了涉案赃款人民币30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退还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邓奕平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奕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奕平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