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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某某窝藏、转移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XXXX。因涉嫌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常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8日22时许,万某春(已自杀身亡)从安乡县出发,准备运输两箱甲基苯丙胺片剂至湖北省仙桃市。当日23时25分,万某春驾车接近岳阳首仁收费站,见有民警设卡查缉毒品,便调头沿高速公路逆向往岳阳方向逃跑,并在107国道1425.5公里处弃车逃逸。民警在其丢弃的轿车内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62件。次日0时11分,万某春电话通知其父被告人万某某,要其将藏匿在万某某家中一床旧棉被内的毒品尽快转移。万某某随后寻找转移地点,并顺利将万某春藏匿其家中的9件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转移至其亲戚张某某家中。同月27日,公安民警在张某某住处内查获该批毒品,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该批毒品净重5434.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4年9月3日12时50分,万某春在安乡县深柳镇江南水乡小区附近一移动公司基站发射塔跳塔坠亡。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物证照片;户籍资料、案件揭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彭霞的证言;物证检验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达5434.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万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炳红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人民陪审员  刘永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石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