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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