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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小刚与被告程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刚,程桂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503号原告赵小刚,农民。被告程桂林,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小刚诉被告程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刚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桂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刚撤回对被告程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赵小刚承担。审判长  王光利审判员  高素兰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