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赵小刚与被告程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刚,程桂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503号原告赵小刚,农民。被告程桂林,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小刚诉被告程桂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桂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刚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桂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刚撤回对被告程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赵小刚承担。审判长 王光利审判员 高素兰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