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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洪顺富与湖南省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顺富,湖南省金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保字第142号申请人洪顺富。被申请人湖南省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金谷市场东门****栋***室。法人代表人洪向东。申请人洪顺富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洪顺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省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洪顺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省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洪顺富名下住房六套。(权利证号:房产娄房预娄底字第G2014××××××20、G2014××××××21、G2014××××××24、G2014××××××19、G2014××××××28、G2014××××××23号)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朱晓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彩霞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