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徐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万某,女,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郑传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何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