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监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胡显富、官安青、胡高平诉金堂县人民政府、金堂县农村发展局土地行政登记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川行监字第51号胡显富、官安青、胡高平:你们因诉金堂县人民政府、金堂县农村发展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复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金堂县人民政府和金堂县农业发展局分别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和备案、登记、发放的行政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金堂县农村发展局对胡显富与尖山村村委会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依法进行登记并上报金堂县人民政府,由金堂县人民政府颁发(2010)第5101212002060001002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现胡显富等三人要求金堂县人民政府和金堂县农村发展局对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土地重新确权颁证,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证,在权属明晰后再登记颁证。在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解决之前,金堂县人民政府暂对申诉人取得承包经营权且无争议的土地进行颁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