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姚敬珠与王福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敬珠,王福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姚敬珠,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福圳,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敬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敬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敬珠负担。审判员 谢秀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