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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姚敬珠与王福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敬珠,王福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姚敬珠,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王福圳,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敬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敬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敬珠负担。审判员  谢秀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