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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与华沃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华沃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牛路头工业区A栋。法定代表人许鹏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迪,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伦,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沃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1701室。法定代表人RICHARDMARKYOUHILL。委托代理人李浩,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1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故本案应该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华沃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即上诉人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清溪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东莞市嘉鼎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