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年福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年福,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59号原告:蒋年福,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被告: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柯荣炎,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代涛静、邓熙晓,均系该大队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年福诉被告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年福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年福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年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年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