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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桂轮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轮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115号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新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立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桂轮轮,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戴娘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桂轮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顺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