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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宝军与杨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城执字第20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宝军与被执行人杨忠劳动争议一案,(2015)庆城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宝军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3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5)庆城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宝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杨忠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庆城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