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申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潘翠英、石建东等与烟台毓璜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烟台毓璜顶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翠英。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建东。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建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毓璜顶医院。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军,院长。再审申请人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因与被申请人烟台毓璜顶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烟台毓璜顶医院在同病房患者死于肺严重感染的当天,在没有对病房和环境采取任何消毒措施的情况下,就在同一病房内的病床上给另一患者做手术,违反了卫生部颁布的《消毒隔离技术规范》等条例,其存在过错,应给受害人家属赔偿。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要求法院调查2009年7月23日为石培信进行手术的医生陈波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生执业的法律凭证,发放证书的过程是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医师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但烟台毓璜顶医院仅有一纸在事发五年后的申请注册时间和一组号码的证明信,不具有追溯效力。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不高,一、二审仅判决支持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烟台毓璜顶医院在对潘翠英之夫、石建东和石建秋之父石培信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是死因构成中的次要因素,建议其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为20-30%。该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据此判令烟台毓璜顶医院按30%的比例对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的损失予以赔偿是正确的。在烟台毓璜顶医院并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酌情判令其承担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亦无不当。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主张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医师陈波的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情况,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8日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两证的真实性,并加盖有该委医师执业注册专用章,该份证明足以证实陈波在为石培信进行诊疗时具备从事相应医疗活动的资格。故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主张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翠英、石建东、石建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