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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铁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程海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铁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程海岗,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201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锦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后经精神病司法鉴定,于同年3月9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锦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移交济南铁路公安处,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济铁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海岗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爱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海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程海岗由上海铁路局阜阳站登上长沙至济南的K1074次旅客列车。4时许,当列车运行至阜阳站至商丘站区间时,被告人程海岗在16号车厢89号坐席,扒窃旅客贾某的苹果牌5S金色版32GB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程海岗被锦州铁路公安处公安人员抓获。所盗苹果牌5S金色版32GB手机1部,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海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锦州铁路公安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乘车信息、辽宁省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锦州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程海岗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海岗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程海岗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海岗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铁路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海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新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明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