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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1137-2号原告王某。被告覃某。委托代理人李坤志,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梁海莉审 判 员  韦日林人民陪审员  罗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