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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先曼宁行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先曼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法定代表人罗振,局长。被执行人先曼宁,女,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深宁路**号*座***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1********。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先曼宁计划生育行政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265号行政判决书和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禅计生征决字[2014]20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等合计26310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8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545.92元,申请执行人得款21698.92元。被执行人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深宁路20号有房产,本院经查为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