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与叶满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广告职业学院,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高凯征,系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妮,该学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邹楠,该学院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满原,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委托代理人:高巍,辽宁京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叶满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银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史军峰、代理审判员李娜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叶满原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被上诉人叶满原撤回起诉;二、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一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史军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