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与姜瑞杰、平陆县凯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姜瑞杰,平陆县凯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于连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83号原告: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法定代表人:刘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瑞杰,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陆县。被告:平陆县凯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市运城市平陆县。法定代表人:不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负责人:粟志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连英,女,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丁增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瑞杰、平陆县凯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于连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太和县方圆应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曼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