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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瑞秋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416号罪犯刘瑞秋,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09月24日作出(2003)山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瑞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以(2003)秦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4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唐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刘瑞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5次,表扬5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瑞秋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瑞秋减去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11月15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毕作宝代理审判员:李静伟代理审判员: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