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尹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2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并按时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7月16日生一女孩“李某某”,婚后由于两人性格、脾气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矛盾加深。被告有外遇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无任何来往,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2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7月16日生育女孩“李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于2014年3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要求婚生女孩“李某某”由其抚养,子女抚养费另行主张。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见好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再次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女孩“李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宜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李某某”由原告尹某某抚养。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段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