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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朝阳与被告田纹绮、李洪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阳,田纹绮,李洪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504号原告吴朝阳被告田纹绮被告李洪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阳诉被告田纹绮、李洪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吴朝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