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唐与茂与赵美修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与茂,赵美修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唐与茂。被告:赵美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茂诉被告赵美修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