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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唐与茂与赵美修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与茂,赵美修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唐与茂。被告:赵美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茂诉被告赵美修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