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威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懿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威盛机械有限公司,通江县懿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威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通江县懿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威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懿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通江县懿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开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腾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