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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翟更义诉孙立群、鲁玉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更义,孙立群,鲁玉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翟更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群,男,汉族。被告鲁玉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提出对被告孙立群、鲁玉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更义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