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翟更义诉孙立群、鲁玉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更义,孙立群,鲁玉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翟更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群,男,汉族。被告鲁玉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提出对被告孙立群、鲁玉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更义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