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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与被告李广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李广民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负责人曹启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田力臣,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广民,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崇文公司)诉被告李广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立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财险崇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力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寿财险崇文公司诉称,2014年4月6日,我公司承保刘海燕所有的车辆行至赤峰市松山区时与被告驾驶的无牌照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刘海燕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无果,后起诉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共计171180元。经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拒不向刘海燕支付赔款。因事故发生时,刘海燕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故其向我公司申请无责代赔。我公司根据其判决书和评估报告的内容,向其支付垫付赔款16641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66410元。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广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案外人李志红作为被保险人在原告处为刘海燕所有的77号汽车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份,保险金额2924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15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4月6日2时12分许,被告驾驶无牌照且严重超载重型自卸货车沿赤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桥北街交叉路口时,与沿桥北街由西向东通过路口张国昌驾驶的7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该车受损。经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国昌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记载被告所驾驶的无牌车辆投保信息。77号汽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为166410元。2014年6月5日,刘海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广民及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66410元、施救费1470元、评估费3300元,合计171180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李广民于本判决(该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海燕车辆修理费等损失171180元。二、驳回刘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2014年9月26日,李志红为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一份,载明:“经法院判决由李广民承担的166410元修理费用,因李广民家庭贫困无法支付,故本人向贵公司商业车损险项下申请代位追偿。请贵公司按照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将车辆损失金额人民币166410元予以代为赔付。本人同意,在收到前述款项后,本人向第三者的索赔权即自动转让给贵公司。……”2014年10月10日,原告将赔偿款16641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志红。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因被告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166410元,原告作为保险人已在2014年10月10日赔付李志红166410元,据此原告已在该范围内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可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广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166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8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