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曹某,女性,40岁,1974年6月3日,地址:南皮县。被告潘某1,男性,40岁,1974年10月7日,地址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孙玉廷,南皮县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准许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潘某2(2007年12月17日生)随原告生活,被告分五次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60000元,每次给付12000元,首次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已给付2500元,仍需给付9500元),第二次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依次类推;三、在被告处的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四、共同债务均由被告偿还,其中包括借曹书格的6000元及曹广田10000元;五、其它双方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均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