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蓓诉被告月亮庄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大现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蓓,月亮庄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大现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孙蓓,女,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被告月亮庄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正大现代卖场2楼。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正大现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存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蓓诉被告月亮庄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大现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孙蓓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