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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蓓诉被告月亮庄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大现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蓓,月亮庄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大现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孙蓓,女,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被告月亮庄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正大现代卖场2楼。法定代表人张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正大现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存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蓓诉被告月亮庄园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大现代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孙蓓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