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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社区。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被执行人谭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谭某某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5.6‰自2013年7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案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650元,合计8700元。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谭某某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存款258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谭某某所有的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未包含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