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方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方某,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某,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原告方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笑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