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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方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方某,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某,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原告方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笑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