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47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龙海营销服务部职员,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唐艺萍、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龙海市石码镇侨联大厦6楼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龙海营销服务部办公室内,趁身旁无人之际,盗走同事王某某放于办公室桌上的一部苹果6代手机(内置号码:138××××2060,串号:359257064590162),价值4712元。随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维修手机的罗某某欲将该手机解码变卖。当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载客三轮车师傅将手机归还王某某的丈夫林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龙海市石码镇侨联大厦6楼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龙海营销服务部办公室内,趁身旁无人之际,盗走同事王某某放于办公室桌上的一部苹果6代手机(内置号码:138××××2060,串号:359257064590162),价值4712元。随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维修手机的罗某某欲将该手机解码变卖。当天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将手机归还王某某的丈夫林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71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将赃物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莉娜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高斌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昊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