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栋兴诉被告孙利敏、钱东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于栋兴,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孙丽敏,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钱东娟,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栋兴与被告孙利敏、钱东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