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声记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声记,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150号原告:程声记,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程声记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针对合同纠纷管辖作出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类,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岳西县店前镇。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前述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而该条规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辖。根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据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储爱武审 判 员  吴建业人民陪审员  胡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