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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众达塑料有限公司与恩平市鸿达电子线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众达塑料有限公司,恩平市鸿达电子线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96号之二原告:深圳市联众达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兴,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陆歆,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鸿达电子线材厂。负责人:曾润宁,经理。诉讼代理人:张晓峰,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众达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鸿达电子线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联众达塑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鸿达电子线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由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众达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鸿达电子线材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深圳市联众达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