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