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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2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中雅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享达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中雅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享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2166-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中雅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璜东村朱家村38号。法定代表人孔祥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享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林建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阴中雅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享达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澄周商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享达公司应给付中雅公司货款34908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3268元。因被执行人享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享达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村委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享达公司名下有五辆汽车,均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享达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295号房地产,已先后设定抵押,抵押债权金额分别为1700万元和800万元,且上述房地产被另案在先查封;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雅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享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雅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享达公司除以上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享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享达公司名下车辆及房地产均被另案查封,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雅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享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澄周商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享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中雅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刘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