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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G322线高长村路口往下六村方向行驶至2KM+500M处时,与对向由贾某驾驶的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李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245mg/100ml,是醉酒驾车。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外孙女李某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G322线高长村路口往下六村方向行驶至2KM+500M处时,与对向由贾某驾驶的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李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245mg/100ml,是醉酒驾车。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及合格证、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事故车辆勘验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贾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鉴定意见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好,判决前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以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基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