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朴哲万与姜建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哲万,姜建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92号原告:朴哲万。委托代理人:廉贞姬,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步。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哲万诉被告姜建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哲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哲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朴哲万负担。审 判 长 朱 娜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