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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朴哲万与姜建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哲万,姜建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92号原告:朴哲万。委托代理人:廉贞姬,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步。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哲万诉被告姜建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哲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哲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朴哲万负担。审 判 长  朱 娜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