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孙云与施洪良、嘉兴米多米时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施洪良,嘉兴米多米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协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孙云,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冶新弄16号。被执行人施洪良,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倪家坝5号。被执行人嘉兴米多米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南侧洪工路西侧(嘉兴瓯丽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施洪良。本院受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2011)嘉南商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嘉南执民字第1372-1号执行裁定书,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施洪良所有的车牌为浙A89A**汽车一辆,但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孙云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万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施洪良所有的车牌为浙A89A**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SGWT52X97S026883,发动机号:6A280357)作价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云抵偿债务。该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孙云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孙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翟正海审判员 任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健 来源:百度搜索“”